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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民航总局依据本法则第66.33 条、第66.34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申请书央求供给的原料。对适合规则的申请人,该当正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 个事务日内发布本法则附件七规则的《民用航空器维修料理职员资历证书》(F66-7);原料不完满、不适合国法步地的该当马上或正在5 个事务日内一次示知申请人必要补正的总共实质;关于不适合规则的,应正在20 个事务日内作出不予发布资历证书的书面知照,退回其申请原料、注明情由并示知申请人享有的国法权力;
(c) I 类和Ⅱ类机型缔结的申请人,正在迩来2 年内该当累计起码有1 年正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事务,且正在该1 年内该当累计起码有6 个月是正在申请执照机型缔结前1 年内得到的。当差异机型的机身、唆使机体系、电子体系的构制和操作正在身手上好似时,正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过可能视为是正在统一机型上的维修经过;
本法则合用于从事正在中邦挂号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补葺和维修料理事务的中邦公民与非中邦公民的执照和资历证书的发布。参预抢修和权且补葺正在中邦挂号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域维修职员可能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得到中邦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者中邦民用航空隙区料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域料理局)的容许。
(b) 民航总局依据本法则第66.23 条、第66.24 条审查申请人的资历、申请书以及申请书央求供给的原料学生证件照服装。关于适合规则的申请人,该当正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 个事务日内发布本法则附件五规则的《民用航空器部件补葺职员执照》(F66-5)。原料不完满、不适合国法步地的该当马上或正在5 个事务日内一次示知申请人必要补正的总共实质;关于不适合规则的,应正在20 个事务日内作出不予发布执照的书面知照证件制作证件制作,退回其申请原料、注明情由并示知申请人享有的国法权力;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料理职员资历证书第66.33 条 资历证书申请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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